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一、
二、
三、
四、106年9月16日第三屆第5次理監事會修訂
壹、依據 |
教育部体育署106年4月7日臺教體署全(三) 字第1060009321號函辦理輔導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貳、目的 |
旨在提昇國飛行運動比賽裁判素質,培養飛行運動裁判人才,厚植國家飛行運
動潛力為目的。
參、區分 |
協會得視需要舉辦初級丙、中級乙、高級(國家級甲)運動裁判檢定講習會;
並得委託各地方分會辦理初級裁判檢定講習會。
本辦法區分為「等級區分」、「資格鑑定」、「晉級」、「任用」、「進修」、
「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七項,分別訂定如下:
一、等級區分: |
運動裁判分為丙初級、乙中級及甲高級(國家級)等三級。
二、裁判資格鑑定:丙級 |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或對名項空域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三)持p5級飛行証滿兩年以上, 並同時持有双人傘飛行証,品行端正者。
(四)嫻熟本會各單項空域運動競賽、安全規則及裁判技巧,並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五)參加丙級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三、晉級: |
中(乙)級裁判檢定講習會
1、持有初(丙)級裁判證二年以上,並具實務經驗者。
2、參加晉級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高(甲)級裁判檢定講習(國家級)
1、持有中(乙)級裁判證三年以上並具實務經驗者。
2、參加晉級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裁判檢定講習要點
各級裁判講習會須以集中連續方式舉辦, 其課程及實際授課時數應達下列標準:
(一)
初丙級裁判檢定講習會24小時。
課程內容
1、裁判職責
2、規則講解
3、裁判技術
4、記錄方法
5、裁判實習
(二)中乙級裁判檢定講習會24小時。
課程內容
1、裁判職責
2、規則研討
3、判例分析
4、裁判技術
5、記錄方法
6、裁判實習
(三)高甲級(國家級) 裁判檢定講習會30小時。
課程內容
1、專項運動發展趨勢
2、裁判倫理規範(含道德)
3、裁判心理學
4、規則研討
5、判例分析
6、裁判技術
7、裁判實習
8、專題研討術
(四)國際級裁判:
參照國際航空聯盟(FAI)相關規定,凡取得國際航空聯盟(FAI)所
頒發之國際裁判證者,依規定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
員會備查。
凡參加各級裁判檢定講習會並經檢定合格者,中(乙)級以下裁判由協會核發裁判證。高級(國家級)裁判,須函送體育運動總會備查後,由各單項運動協會發證。
四、裁判之任用及津貼: |
(一)裁判應接受協會之聘用,擔任比賽、檢定之裁判,遵守規章擔任裁判任務。
(二)各級裁判按各該項目、等級資格擔任裁判,不可越級擔任。
(三)各級裁判可依自願擔任下一級之裁判。
(四)國際級裁判可擔任我國舉辦之國際比賽裁判。
(五) 出席擔任比賽、檢定之裁判之津貼由承辧單位提供,
費用內容包括每日勤務費、交通補助、食宿補助3項
每人每日勤務費為新台幣2000元(正式比賽日為準)
交通補助費為新台幣2000元(每人每場)
住宿由承辦單位安排或補助費用每人每日1500元為限
食宿部份由承辦單位負責安排(原則上以比賽、檢定前1天開始、不含結束當天)
裁判人員應於比賽、檢定開始前一天到達,做事前相關準備工作
五、裁判進修: |
(一)進修講習會:本會舉辦:
A 視需要由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決定舉辦裁判進修講習會
B每逢舉辦全國性以上運動比賽前,得視需要舉辦臨時性裁判講習,俾利比賽之順利進行。
(二)出國進修: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遴選高(國家)級裁判,依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年度遴選高(國家)級運動裁判出國進修講習實施要點」規定,參加協會甄選後,派往各單項飛行運動先進之FAI會員國家進修,或參加裁判研習考察,以吸收新知。
(三)以上檢定講習會及出國進修講習所需經費,依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全國各運動協會舉辦教練、裁判講習會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暫訂每人5000元不足額由協會補足)
六、裁判管理辦法 |
1: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制訂,
2:本辦法由裁判委員會負責執行,法規技術小組負責督導審核
3:裁判資格:必須是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之會員並經裁判講習測驗合格者
4:裁判依檢定資歷分為初級裁判(丙、中級裁判(乙)及高級裁判(甲)3級
5:每年年度會費須按時繳交,未交會費者暫停止裁判資格
6:裁判委員會成員有義務參與裁判聯席會議,進修講習及擔任協會主辦之有關滑
翔翼飛行傘比賽之裁判工作
7:比賽裁判工作由主任委員負責依年度比賽行事曆所訂之場次,安排各成員
輪流擔任,並事將先告知比賽承辨單位
8:經安排擔任裁判工作之載判人員,如因故無法按時出任該場次之裁判工作
應自行安排職務代理人,並事先告知代理之人選
9:連續2次以上無故未出席聯席會,進修講習及本身應擔任之裁判工作者,得報請
法規技術小組審核,暫時中止裁判職務
10:裁判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由主任委員召開.
11:以上各項會議講習與裁判任務,食宿交通,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予以補助
12;裁判委員會每年必须对所屬各级裁判進行登記,每年的
13:本辨法經協會理事會議通過,報請有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七、獎懲: |
(一)獎勵:
(1)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頒獎辦法」規定辦理。
(2)裁判作業首重「公平」、「認真」,如執行任務表現優異,本會則予
議獎或表揚。
(3)裁判具特殊貢獻或擔任裁判工作多年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呈報
上級單位獎勵。
(4)績優事蹟,可作為縮短裁判晉級年限之參考。
(5)取得丙級裁判資格滿10年,期間出席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檢定裁判工作達20場以上者,提經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晉昇為乙級裁判。
(二)懲罰:持有運動裁判證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案送法規技術委員會裁決停止其裁判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加裁判檢定講習:
(1)連續2年未繳會費(經告知後立即補繳者除外)
(2)連續2年無故未參加相關之訓練、研習或未参與該項運動者。
(3)任意將運動裁判證租借、轉讓、質押等不當使用者。
(4)執行工作時有重大過失或行為不檢,經所屬裁判委員會判定者。
捌、附則 |
(一)持國外或地方性體育會、飛行團體、協會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發給之裁判證之裁判,於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級裁判檢定講習會測試合格並加入會員後,另發本會裁判執照。
(二)本會現有裁判,經過本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察通過後,分別辦理發證,爾後有關裁判事宜,一律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每張証照發放同時繳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四)裁判人員代表本會出席會議講習與訓練任務時,食宿交通,協會得視財務狀况酙予補助
玖、本辦法經本會法規技術委員會研訂送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体育運動總會核轉教育部核備後時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