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一、20071117法規技術委員會議修訂

二、20081011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會修訂

三、2009/7/4第一屆第4次理監事會修訂

四、106916日第三屆第5次理監事會修訂

壹、依據

教育部体育署10647日臺教體署全() 字第1060009321號函辦理輔導各運動協會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目的

旨在提昇國飛行運動比賽裁判素質,培養飛行運動裁判人才,厚植國家飛行運
動潛力為目的。 

參、區分

協會得視需要舉辦初級丙、中級乙、高級(國家級甲)運動裁判檢定講習會;

並得委託各地方分會辦理初級裁判檢定講習會。

本辦法區分為「等級區分」、「資格鑑定」、「晉級」、「任用」、「進修」、
「管理」、「考核及獎懲」等七項,分別訂定如下:

 一、等級區分:

運動裁判分為丙初級、乙中級及甲高級(國家級)等三級。

 二、裁判資格鑑定:丙級

()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或對名項空域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p5級飛行証滿兩年以上, 並同時持有双人傘飛行証,品行端正者。

()嫻熟本會各單項空域運動競賽、安全規則及裁判技巧,並熟悉各種飛行紀錄器之性能與使用者。

()參加丙級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三、晉級:

 

()級裁判檢定講習會

1、持有初()級裁判證二年以上,並具實務經驗者。

2、參加晉級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級裁判檢定講習(國家級)

1、持有中()級裁判證三年以上並具實務經驗者。

2參加晉級裁判講習,並經測驗合格者。

 

裁判檢定講習要點

各級裁判講習會須以集中連續方式舉辦, 其課程及實際授課時數應達下列標準:

(一)

初丙級裁判檢定講習會24小時。

課程內容

1、裁判職責

2、規則講解

3、裁判技術
4、記錄方法

5、裁判實習

(二)中乙級裁判檢定講習會24小時。

課程內容

1、裁判職責

2、規則研討

3、判例分析

4、裁判技術

5、記錄方法

6、裁判實習

 

(三)高甲級(國家級) 裁判檢定講習會30小時。

課程內容

1、專項運動發展趨勢

2、裁判倫理規範(含道德)

3、裁判心理學

4、規則研討

5、判例分析

6、裁判技術

7、裁判實習

8、專題研討術

  ()國際級裁判:

參照國際航空聯盟(FAI)相關規定,凡取得國際航空聯盟(FAI)所
  
頒發之國際裁判證者,依規定報請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
  
員會備查。

凡參加各級裁判檢定講習會並經檢定合格者,中()級以下裁判由協會核發裁判證。高級(國家級)裁判,須函送體育運動總會備查後,由各單項運動協會發證。

 

四、裁判之任用及津貼:

()裁判應接受協會之聘用,擔任比賽、檢定之裁判,遵守規章擔任裁判任務。

()各級裁判按各該項目、等級資格擔任裁判,不可越級擔任。

()各級裁判可依自願擔任下一級之裁判。

  ()國際級裁判可擔任我國舉辦之國際比賽裁判。

() 出席擔任比賽、檢定之裁判之津貼由承單位提供,

費用內容包括每日勤務費、交通補助、食宿補助3

每人每日勤務費為新台幣2000(正式比賽日為準)

交通補助費為新台幣2000元(每人每場)

住宿由承辦單位安排或補助費用每人每日1500元為限

食宿部份由承辦單位負責安排(原則上以比賽、檢定前1天開始、不含結束當天)

裁判人員應於比賽、檢定開始前一天到達,做事前相關準備工作

 

 

五、裁判進修:

 ()進修講習會:本會舉辦:

    A 視需要由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決定舉辦裁判進修講習會

B每逢舉辦全國性以上運動比賽前,得視需要舉辦臨時性裁判講習,俾利比賽之順利進行。

    ()出國進修: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遴選高(國家)級裁判,依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年度遴選高(國家)級運動裁判出國進修講習實施要點」規定,參加協會甄選後,派往各單項飛行運動先進之FAI會員國家進修,或參加裁判研習考察,以吸收新知。

()以上檢定講習會及出國進修講習所需經費,依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全國各運動協會舉辦教練、裁判講習會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暫訂每人5000元不足額由協會補足)

六、裁判管理辦法

 

1: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制訂,

2:本辦法由裁判委員會負責執行,法規技術小組負責督導審核

3:裁判資格:必須是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之會員並經裁判講習測驗合格者

4:裁判依檢定資歷分為初級裁判(丙、中級裁判(乙)及高級裁判(甲)3

5:每年年度會費須按時繳交,未交會費者暫停止裁判資格

6:裁判委員會成員有義務參與裁判聯席會議,進修講習及擔任協會主辦之有關滑

翔翼飛行傘比賽之裁判工作

7:比賽裁判工作由主任委員負責依年度比賽行事曆所訂之場次,安排各成員

輪流擔任,並事將先告知比賽承辨單位

8:經安排擔任裁判工作之載判人員,如因故無法按時出任該場次之裁判工作

應自行安排職務代理人,並事先告知代理之人選

9:連續2次以上無故未出席聯席會,進修講習及本身應擔任之裁判工作者,得報請

法規技術小組審核,暫時中止裁判職務

10:裁判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 由主任委員召開.

11:以上各項會議講習與裁判任務,食宿交通,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予以補助

12裁判委員會每年必须对所屬各级裁判進行登記,每年的 12 1 日至次年131日 。 

13:本辨法經協會理事會議通過,報請有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七、獎懲:

  ()獎勵:

   (1)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頒獎辦法」規定辦理。

   (2)裁判作業首重「公平」、「認真」,如執行任務表現優異,本會則予
    
議獎或表揚。

   (3)裁判具特殊貢獻或擔任裁判工作多年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呈報
    
上級單位獎勵。

   (4)績優事蹟,可作為縮短裁判晉級年限之參考。

5取得丙級裁判資格滿10年,期間出席全國性以上比賽或檢定裁判工作達20場以上者,提經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晉昇為乙級裁判。

  ()懲罰:持有運動裁判證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案送法規技術委員會裁決停止其裁判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加裁判檢定講習:

    1)連續2年未繳會費(經告知後立即補繳者除外)

    2)連續2年無故未參加相關之訓練、研習或未與該項運動者。

    3)任意將運動裁判證租借、轉讓、質押等不當使用者。

    4)執行工作時有重大過失或行為不檢,經所屬裁判委員會判定者。

捌、附則

 ()持國外或地方性體育會、飛行團體、協會及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發給之裁判證之裁判,於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級裁判檢定講習會測試合格並加入會員後,另發本會裁判執照。

()本會現有裁判,經過本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察通過後,分別辦理發證,爾後有關裁判事宜,一律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每張証照發放同時繳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裁判人員代表本會出席會議講習與訓練任務時,食宿交通,協會得視財務狀况酙予補助

玖、本辦法經本會法規技術委員會研訂送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体育運動總會核轉教育部核備後時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