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一、中華民國97年5月17日成立大會通過
二、中華民國98年3月7日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壹、依據 |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各運動協(總)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 (以下簡稱本辨法) 。
貳、目的 |
旨在提昇國內飛行運動教練素質,培養飛行運動教練人才,厚植國家飛行運
動潛力為目的。
參、區分 |
協會得視需要舉辦c初級、B中級、A高級(國家級)運動教練檢定講習會;
並得委託省(市)(台北市、高雄市)運動協(委員)會辦理初、中級教練檢定講習會,縣(市)運動協(委員)會辦理初教練檢定講習會。
本辦法區分為「等級區分」、「鑑定資格」、「晉級」、「任用」、「進修」、
「管理」、「獎懲」等七項,分別訂定如下:
一、等級區分: |
(一)C(初)級教練。
(二)B(中)級教練。
(三)A(高)國家級教練。
二、教練鑑定資格: |
C初級教練
(一)年滿18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二)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並對各項空域運動有特殊造詣者。
(三) 取得高級飛行執照滿二年以上持有双人飛行執照、品行端正者。
(四)嫻熟本會各單項飛行運動競賽及安全規則者。
(五)能親自講解並示範教學者。
(六)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單項教練講習會,並經測驗合格者。
三、晉級: |
(一)C(初)縣市級教練:
具備(第二項教練鑑定資格)條件者,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列名冊送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協會舉辦之C(初)級教練檢定講習會測試合格,即可取得C(初)級教練資格,由協會發給C(初)級教練證。
(二)B(中)省市級教練:
(1)具備C級教練資格二年以上。
(2)實際參與教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3)每次晋級時須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列名冊送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協會舉辦之B(中)省市級教練檢定講習會測試合格,即可取得B(中)級教練資格,由協會發給B(中)省市級教練證。
(三)A(國家)級教練:
(1)具備B省市級教練資格三年以上。
(2)實際參與主任教學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3)每次晉級時須繳交研究心得報告乙篇。
具備以上條件者,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列名冊送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參加協會舉辦之A(國家)級教練檢定講習會測試合格,即可取得A(國家)級教練資格,由協會發給A(國家)級教練證。
四、教練檢定及進修: |
(一)檢定講習會:
(1)本會舉辦:
A.視需要由法規技術委員會決定舉辦時間,教練委員會執行檢定講習會,参加人員須依各該等級資格,參加講習會(不同級不得合辦)。
B.講習會研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天(或廿四小時),授課內容除專業科目
之外,尚應包含下列課程:
a. 體能訓練法。
b. 運動基本技能。
c. 運動規則。
d. 指導技術。
e. 戰略與戰術。
f. 運動醫學。
g. 運動營養學。
h. 運動生理學。
i. 運動心理學。
j. 運動力學。
k. 英文。〔A(國家)級教練檢定講習會必備〕
(2)上級單位舉辦:體育運動總會
本會教練委員會適時遴選代表,參加體育運動總會舉辦之A(國家)級以上教練講習會,選派人員須先經協會甄選通過。
(二)出國進修講習:
依實際需要,遴選A(國家)級教練,遵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年度遴選國家級運動教練出國進修講習實施要點」規定,派員前往滑翔運動先進之FAI會員國家進修,或參加教練研習考察,以吸收新知。
(三)以上檢定講習會及出國進修講習所需經費,依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全國各運動協會舉辦教練、裁判講習會經費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不足額由参加講習人員分担)
五、教練之任用: |
(一)教練應接受各省市或縣市單項協會或委員會之聘用(未經聘用者其所行簽証將不被承認),並遵守規章擔任教練,負責訓練學員、簽證及參加講習會之權利與義務,對選手並應重視運動精神與運動道德之培養。
(二)各級教練按各該等級資格擔任教練,不可越級擔任,惟可依自願擔任下一級之教練,A(國家)級教練可擔任我國代表隊之隨隊教練,俾適時指導。
六、教練管理辦法 |
1: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制訂,
2:本辦法由教練委員會負責執行,法規技術小組負責督導審核
3:教練資格:必須是中華民國飛行運動協會之會員並經教練講習測驗合格者
4:教練依檢定資歷分為初級教練(C)、中級教練(B)及高級教練(A)3級
5:每年年度會費須按時繳交,未交會費者停止教練資格
6:教練委員會成員有義務參與教練聯席會議,進修講習及擔任協會主辨之有關滑
翔飛行運動之教練工作
9:連續2次以上無故未出席聯席會,進修講習及本身應擔任之教練工作者,得報請
法規技術小組審核,暫時中止教練職務
10:教練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
11:以上各項會議講習與教練任務,食宿交通,由承辦單位依規定予以補助
12;教練委員會每年必须对所屬各级教練進行登記,每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1月31日 。
13:本辨法經協會理事會議通過,報請有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七、獎懲: |
(一)獎勵:
(1)依照體育運動總會頒訂之「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2)具特殊貢獻或表現優異者,由本會表揚或呈報上級主管單位給予獎勵。
(3)所屬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比賽活動成績优良教練由團体會員單位
建議協會議獎。
(4)績優事蹟,可作為教練晉級年限資格之參考。
(二)懲罰:持有運動教練證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案送法規技術委員會裁決停止其教練權利,且三年內不得參加教練檢定講習:
(1)連續2年未繳會費(經告知後立即補繳者除外)
(2)連續2年未參加相關之進修訓練、研習者。
(3)任意將運動教練證租借、轉讓、質押或不當使用者。
(4)執行工作時有重大過失或行為不檢,經所屬教練委員會判定者。
肆、附則 |
(1)持有國外或其他地方性體育會、飛行運動團體、所發給教練證之教練,於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級教練檢定練講習會測試合格加入本會為會員後,換發本會教練執照,
(2)本會現有教練,經過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分別辦理發證,爾後,有關教練事宜,一律按本辦法規定辦理。
(3)每張証照發放同時應繳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遺失補發亦同)
(4)教練代表本會出席會議講習與訓練任務期間,食宿交通,協會得視財務狀况酙予補助
伍、本辦法經法規技術委員會研訂送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報請內政部.体育運動總會 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