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照制度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証照制度實施辦法
100年3月5日會員大會修正
104年12月12日會員大會修訂
105年10月1日理監事會修訂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第六及第七款實施(飛行傘部份)
目的:為提昇飛行員技能、榮譽感,藉由証照制度之落實使從事飛行運動更為安全。場地管理更為有序,團體形像更為提昇。並對各級飛行員之技能認定,付予責任與權限。
說明:國內飛行傘証照部分及等級區分如下列
(一)
飛行執照:包括1級飛行証 2級(原初級)飛行証、3級(原中級)飛行証、4級(原高級)飛行証、5級(具越野飛行能力)、及双人傘(載客)飛行証
(二)
裁判執照:包括初級裁判証、中級裁判証、高級裁判証
(三)
教練執照:包括初級教練証、中級教練証、高級教練証
証照之取得方式:
上列証照經由訓練、檢定、講習或優良之比賽成績取得
(取得方式均詳列於本會各項相關法規. 飛行傘技術等級檢定辦法. 年度全國排名國家代表隊選拔辦法.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競賽制度實施辦法)
証照有效期間:
P1、p2、p3、p4、p5飛行証,新領或已領均不用申請換發。永久有效
双人、教練、裁判証有效期限6年,期滿需換發新証(詳細規定均詳列於本會各項相關法規)。
証照之發放:
a、 統一由本會法規技術委員會製發。
(由各分會負責依規定登記、列冊送本會法規技術委員會申請核對無誤後,統一製發給各分會,再由各分會個別分發)
b、本會隨時接受各團體會員申請發証及換証,個人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証照費用:
新申請發証收取費用新台幣1000元
遺失或舊証換新,每張証照一律收取費用新台幣200元
(除工本費、人事費用剩餘均作為會務基金使用)
証照之使用:
(1)舉辦檢定、比賽或體驗活動時由各承辨單位負責審查証照資格
(2)各飛行場地管理單位應配合執行安全規定、落實証照查驗制度。
各場地使用安全規則都需送相関單位及各縣、市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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