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照制度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証照制度實施辦法

97517成立大會通過提案

10035日會員大會修正

1041212日會員大會修訂

105101日理監事會修訂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五條本會之任務第六及第七款實施(飛行傘部份)

 

目的:為提昇飛行員技能、榮譽感,藉由証照制度之落實使從事飛行運動更為安全。場地管理更為有序,團體形像更為提昇。並對各級飛行員之技能認定,付予責任與權限。

 

說明:國內飛行傘証照部分及等級區分如下列

(一)

飛行執照:包括1級飛行証 2(原初級)飛行証、3(原中級)飛行証、4(原高級)飛行証、5(具越野飛行能力)、及双人傘(載客)飛行証

(二)

裁判執照:包括初級裁判証、中級裁判証、高級裁判証

(三)

教練執照:包括初級教練証、中級教練証、高級教練証

 

証照之取得方式:

    上列証照經由訓練、檢定、講習或優良之比賽成績取得

(取得方式均詳列於本會各項相關法規. 飛行傘技術等級檢定辦法. 年度全國排名國家代表隊選拔辦法. 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競賽制度實施辦法)

証照有效期間:

    P1p2p3p4p5飛行証,新領或已領均不用申請換發。永久有效
双人、教練、裁判証有效期限6年,期滿需換發新証(詳細規定均詳列於本會各項相關法規)

 

証照之發放:

   a 統一由本會法規技術委員會製發。

(由各分會負責依規定登記、列冊送本會法規技術委員會申請核對無誤後,統一製發給各分會,再由各分會個別分發)

b、本會隨時接受各團體會員申請發証及換証,個人申請一概不予受理

 

証照費用

新申請發証收取費用新台幣1000

遺失或舊証換新,每張証照一律收取費用新台幣200

(除工本費、人事費用剩餘均作為會務基金使用)

 

証照之使用

   1)舉辦檢定、比賽或體驗活動時由各承辨單位負責審查証照資格

   2)各飛行場地管理單位應配合執行安全規定、落實証照查驗制度。

      各場地使用安全規則都需送相関單位及各縣、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