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競賽制度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競賽制度實施

97510日成立大會通過                                 

9936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359日理監事會修訂

105312日理監事會修訂

106916日理監事會修訂

112年3月11日第4屆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一、

目的:

為劃分本會及各地區分會主辦比賽之權責及建立舉辦比賽制度訂定本辦法。

 

二、

依據:

教育部臺(69)字第6586號函,舉辦運動比賽要點及國際航空聯盟(FAI)總章

程及各單項空域運動委員會專章。

 

三、

舉辦比賽之要點:

1.    

國際性及全國性(含台灣地區)運動比賽由協會(內政部立案之協會)辦理;

省、市(指台北市及高雄市)之單項比賽由省、市之單項協會、委員會辦理;

縣、市、區之單項比賽由縣、市、區之單項協會、委員會辦理:

各級比賽不得越級主辦(受上級單位委託辦理時除外)。

2.主辦世界盃或洲際錦標賽:應至少不得遲於比賽前二年,依規定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相關的運動委員會CIVL提出申請。

3.舉辦全國性比賽:各單項協會或委員會應於前年度1231日前告知協會競賽委員會並於比賽前三個月前,函附比賽相關資料,報請協會競賽委員會審核後實施,並副本函送体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案。

6.舉辦縣、市、區級單項運動比賽:應於比賽前一個月前,函附比賽辦法,報請協會競賽委員會審核並向縣、市政府報准,副知本協會及縣、市、區體育會。

7.一般性國外團體來台比賽,除由協會競賽委員會報經教育部核准外,其餘應報經所屬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8‧所有比賽計劃預定日期,均須於前年度1231日前告知協會競賽委員會,以便安排行事曆。

活動時間衝突時以按規定時間先提出申請登記之單位優先辦理(所有行事曆計劃將公佈於本會網站)

9、協會競賽委員會得於賽前派員檢查準備情形,如有不合規定或重大瑕疵、得限期改進、屆期未改善時將不承認該場比賽,並通知所屬會員不賽。

 

四、比賽規則:所有協會認可之比賽,均須採用協會訂定之統一比賽規則

1.各單項運動之比賽規則,不得與國際航空聯盟(FAI)運動規則或上級組織單位協會比賽規則有所抵觸。

2.比賽規則之更改须經競賽委員會研討、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3.比賽開始後不得經由領隊會議或其他決議臨時更改規則,(因安全考量除外)

4.如有當地規則時比賽之承辦單位應於賽前將比賽方式及相關規則明列,並送協會競賽委員會同意後。始能發佈比賽通告,並於選手報到時公告之。

5、所有規則之增修改均需於賽前送理事會追認。

 

五、報名及費用:

1.競賽承辦單位,應在比賽辦法中載明報名資格及報名費用,並應該說明報名費用所含事項。

2.比賽辦法中應載明報名所需資料,如:保險單影印本、報名表、會員証、飛行証‧‧‧等。報到時確實審查

3.比賽開始後,報名而未出席比賽者,報名費將不予退回。

 

六、經費補助:

1.    

各地方協會或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之前2個月,提出年度國內比賽...國際性比賽計畫,(經由協會送件申請,協會辦理核銷時,取得補助經費之10%留作協會行政費用)。

2.    

競賽經費由承辦單位自行送件申請,自行辦理核銷時、不適用上1條文。

3.    

各分會承辦全國性比賽時,協會另補助萬元經費(每個分會每年以補助一場為限,且須按規定申請經協會認可之全國性排名比賽,同時開放給全體會員加、賽選手在30人以上,補助金額每年度得視財務狀况調整

4.    

於比賽結束15天內備賽選手名冊及選手保險名冊保單送協會辦理核銷。

 

七、比賽裁判及工具:

1.承辦單位應於賽前告知裁判委員會,所需裁判人數由裁判委員會派員

(不得自行聘任)。

2各單項比賽之裁判任用,不得與國際航空聯盟(FAI)運動規則或上級組織單位及各單項運動協會規章有所抵觸。

3.裁判所需工具由承辦單位提供(包括科目板、地圖、風筒、選手名冊、石灰粉及列表机用紙張、桌椅、供電等)

(計分電腦以及軟體註冊、列表機、測量用尺、裁判旗織由裁判委員會提供,)

4、比賽期間裁判之食宿由承單位提供,

費用內容包括每日勤務費、交通補助、食宿補助3

每人每日勤務費為新台幣2000(正式比賽日為準)

交通補助費為新台幣2000元(每人每場)

住宿由承辦單位安排或補助費用每人每日1500元為限

食宿部份由承辦單位負責安排(原則上以比賽前1天開始、不含結束當天)

裁判人員應於比賽開始前一天到達,做賽前相關準備工作

 

八、成績管理及賽後檢討:

1.國際性比賽,除向教育部主管單位申請核准外,並在比賽前2個月,向國際航空聯盟(FAI)提出活動申請及繳交申請費。並在比賽後八天內,將比賽成績寄達國際航空聯盟(FAI)及所有參賽國家的空域運動管理組織(NAC)

2.全國性比賽,承辦單位應於比賽結束一週內,向原核准機關函報比賽秩序冊及比賽成績,並分送有關單位參考。同時由競賽委員會建立該項比賽檔案,妥予保存至少三年,以便查考。

3.凡正式向協會提出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比賽,其成績除將正式列入排名紀錄外,亦將報請國際航空聯盟(FAI)備查。

4.所有比賽成績若達到國際航空聯盟(FAI)各級證章標準,應由比賽裁判簽證,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協會,協會在收到成績及所附之相關資料後,向國際航空聯盟(FAI)申請證章。

5.全國性比賽中,本會會員之成績列入國手選拔成績之排名計算。

6. 全國性以上比賽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比賽結束一週內召開檢討會,並將會議結果寄送協會競賽委員會備案。

7、協會有權使用比賽中選手GPS飛航資料,作為教學資料。

九、本辦法由法規技術委員會研訂、經本會理事會通過送相關單位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