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運動協會安全規定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飛行安全及責任規定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飛行活動安全規定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十款訂定

中華民國97517日成立大會通過

 一、所有飛行活動、不得於政府禁止飛行之空域及機場或管制地區進行。    

二、所有飛行活動必須依規定理飛行意外保險

三、所有飛行活動安全責任歸屬如下所列

(1)  

持有各級飛行証者

a.    

凡本會會員持有各級飛行証照者、必須依各自技術等級使用適於各自等級之飛行裝備,不依規定者,禁止其與相活動。

b.    

所有持有各級飛行証者、飛行活動期間之安全由自己負責。

c.    

所有持有各級飛行証者、在任何場地從事飛行活動須絕對遵守各場地規則。

(2)  

體驗及初級學員(無飛行証照者)

a.    

加體驗及初級訓練學員於訓練活動時之安全,由承辦活動訓練單位或個人(指自行招生之教練)負責。

b.    

無教練在場時不得私自從事體驗及訓練教學活動。

c.    

無教練証者不得從事體驗及訓練教學活動之導航任務。

d.    

人傘飛行証者不得從事雙人傘載飛 (人飛行訓練課程及檢定時例外)

 (3)場地安全責任規定:

a場地使用者不論在起飛、飛行中,降落等過程中所有安全責任自行負擔。

b、場地管理者及所有者僅提供場地、不負責一切傷害賠償責任(違反安全規定時除外)。
c理正式活動、檢定、比賽期間由承辦單位依規定負責。
(4)起飛場地安全人員責任
a、 維持場地秩序、淨空跑道。
b、 視天候狀決定開窗及關窗時間。
c、 全權決定飛行員能否起飛。
d、 協助處理起飛場之緊急意外事故。
e、 包括安全檢查及活動過程中之一切行為、都是飛行員本身的責任。

四、各場地之安全規定:由各場地管理單位訂定後,送相關單位備案。

《空中飛行安全規則》

 1. 飛行高度較高者要讓較低者(低者優先降落進場時亦同)。
2.
飛行速度較快的要讓速度慢者(慢速優先)。
3.
迎面相對時,二者皆向右轉閃避(但右側靠山或有障礙物時有直行優先權)
4.
同方向飛行超越前傘,後者應從右側超越。
5.
避免從他人傘翼前方通過,以免航跡亂流造成對方(夾翼、擺盪)而產生危險。
6.
上昇氣流中飛行方向,應與先進入者保持同一盤旋方向。
7.
於飛行轉彎前,應以欲轉彎方向之手臂伸直表示(先做出手示者有優先權)。
8.
(菜鸟優先)飛行技術較熟練者應讓初學者有優先選擇權。
9.
起飛後隨時注意週圍空域之傘友(避免相撞),並與地面人員保持良好通訊。

 五、各場地管理單位之職責

a、

告知使用者場地使用規則,並負責執行查驗証照。

b、

對違規使用者禁止其繼續使用。

c、

違規情節嚴重者,由當地分會法規技術小組,將情節提報至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協會法規技術委員會作成懲處決議後通知全國各場地,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並公告於協會網站。

d、

當場地使用者遇有糾紛、安全事故時,及時予以排解協調,並給予立即協助(絡地主、警察、救難單位等)。

 

六、本規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送相關單位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