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訓練專頁
109年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訓練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109 年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109 年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指導員訓練簡章
一、宗 旨:為因應無動力飛行運動日漸蓬勃發展之需求,落實體育專業人員資格
認證制度,藉以提升專業知識及技能,推廣運動品質。
二、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頒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實施。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五、訓練類別: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指導員新訓
六、報名資格: 1. 須年滿 20 歲。 2. 己取得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載飛員証照在有效期內。 3. 須符合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報名表如附件)
七、辦理日期、地點:
學科日期:109 年 5 月 29~30 日
學科地點: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二段 600 號
術科日期:109 年 5 月 29 日 ~ 111 年 5 月 28 日止
術科地點:北宜 61K 飛行場 、外澳飛行傘基地
訓練項目及時數:學科-16 小時 術科-實際從事教學訓練達 100 小時(其屬指導同一
學員者,至多採計 20 小時), 並檢附經指導員簽名及訓練機構認可之教
學訓練紀錄。(請詳閱附件一課程表)
八、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5 月 20 日止。 2.開課名額限制:滿 4 人以上開課。(本會保有異動權利) 3.訓練費用:新台幣 10000 元。 包含:協助指導載飛員教學 100 小時紀錄、講師費、教室場地費、講義行政費、
公共意外險等。
不包含:起飛降落場地接駁費、個人訓練期間保險、 誤餐費、個人交通住宿費。
4.繳費方式:一律於【 i 運動資訊平台】線上註冊報名後於線上繳費。
i 運動資訊平台 ( 網址 https://isports.sa.gov.tw/Index.aspx )
5 報名應繳驗文件: A、以電子檔上傳至【 i 運動資訊平台 】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載飛員在有效期內之証照影本(格式 PDF)。 (2) 本國之身分證正反影本或外籍人士之護照影本(格式 PDF)。
(3) 證件用兩吋大頭照 (格式 JPGE)。
(4) 體檢表:報名前三個月內由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證明(格式 PDF)。 B、E-mail 繳交:個人健康諮詢表 (附件二) mail 至 topswim@seed.net.tw。 C、開課當日: (1) 查驗載飛員証照正本及身分證(或外籍人士之護照)正本 (2) 本人簽具訓練契約書 (附件三) 6. 報名資料經審查系統會自動發信通知,需再登入【i 運動資訊平台】查閱是否完 成報名或需補件,務必確認報名完成。 7.研習期間學科不得請假,術科遇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否則將以退訓。
8.完成報名手續因故不克參加者,開訓前 7 天取消報名恕不退費,開訓前 14 天可退
已繳費用費 50%,開訓前 21 天可 100%退費。
9.報名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造假不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應試資格,已完成授證
者註銷其證照,並將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置。
九、其他規定注意事項:
1.依教育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報名即視同願意遵照報名簡章規定,請詳加閱讀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3.報名参訓人員、自理往返交通與食宿。
4.若遇颱風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為考量受訓人之安全,本單位將主動與受訓人
聯繫,說明取消、延期或後續處理(例如退費)等相關事宜。
5.研習期間遇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超過者以退訓論。
6.本活動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五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三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總保額:六千四百萬元。
7.各參與人員依需要額外自行加投保人身保險。
8.本會保有變更研習地點、課程內容、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力,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
以本會網站公告(網站 http://www.thp.org.tw/node/34)為準,不另行通知
9.洽詢專線:( 03 ) 9773834 、 0913-333987 或 email 至 topswim@seed.net.tw
附件一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指導員訓練日程表
日期 時間 時數 課程內容 上課地點
08:30 30 分 報到
報到地點 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 二段 600 號
上課地點 北宜 61K 飛行場
5 月 29 日 09:00~13:00 4 小時 導航技術
星期五 13:00~13:30 30 分 休息
13:30~17:30 4 小時 飛行場域管理
08:00~10:00 2 小時 講授飛行氣象
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 二段 600 號
5 月 30 日 星期六
10:00~12:00 2 小時 講授飛行儀器操作
13:00~15:00 2 小時 講授裝備及副傘使用保養
15:00~17:00 2 小時 飛行安全注意事項
109 年 5 月 29 日 至 111 年 5 月 28 日 止
100 小時 協助指導及訓練載飛員
北宜 61K 飛行場、
外澳飛行場基地
報到手續: (1) 查驗載飛員証照正本及身分證 (或外籍人士之護照) 正本。 (2) 本人簽具訓練契約書 ( 報名現場提供 )。 注意事項: (1) 術科-實際從事教學訓練達 100 小時(其屬指導同一學員者,至多採計 20 小時), 並檢附經指導員簽名及訓練機構認可之教學訓練紀錄。 (2) 研習期間學科不得請假,術科遇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否則將以退訓。 (3) 依需要額外自行加投保人身保險。 (4) 本會依實際情況保有更動研習地點或課程內容之權力。
附件二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無動力飛行運動訓練指導員 健康諮訽表
姓 名 生日
身 高 公分 體 重 公斤 血 型 型
緊急 聯絡人
關 係
緊急聯絡人 電話
過敏原
(例如:藥物、食物…等)
最近三年 是否患有 以下疾病 或症狀
□冠狀動脈心臟病 □高血壓 □心臟衰竭 □心律不整 □慢性肺病 □氣喘 □貧血 □癲癇 □腦中風 □腦瘤 □暈眩 □腎臟病 □糖尿病 □甲狀腺疾病 □肝硬化 □胃或十二指腸潰瘍 □懷孕 □下肢肌腱或韌帶損傷 □癌症 □免疫性疾病 □紅斑性狼瘡 □關結炎 □視力障礙 □其他 □無
最近三年曾經接受過 的(重大)手術名稱
□無 □有,手術名稱:
學員簽名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1.健康諮詢表內容因涉及個人隱私,本機構將依個資法相關規定妥善保管。 2.開課 7 天前 mail 至 topswim@seed.net.tw。
附件三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訓練契約
立契約書人:甲方 (本人),民國 年 月 日 乙方 甲方參加乙方辦理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訓練課程,為明定甲、乙雙方建立教育訓練 事宜,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規定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 遵守。 壹、 契約期間 一、教育訓練期間自 109 年 5 月 29 日至 109 年 9 月 5 日止。 二、契約存續期間,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於擬終止之日七日前預告他方。 三、乙方得於訓練期間期滿,完成訓練課程,參訓期間不得超過本次訓練期程(除重大 意外發生)。 貳、 訓練項目及相關教學 一、甲方於乙方教育訓練期間,乙方應教導甲方(□載飛員、□指導員)方面其所應具 備之技能訓練,並在契約期間內輔導其參加該職能之技能考試。 二、乙方應規劃給予甲方相關訓練教學,教學內容、時數及場地由乙方訂定: 教學內容 時數 上課地點 □載飛員 18 宜蘭縣頭城鎮 □指導員 116 宜蘭縣頭城鎮 參、 訓練地點 學科: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二段 600 號 術科:北宜 61K 飛行場 外澳飛行傘基地 肆、 訓練時間 乙方對甲方之教育訓練,應依安排之時間實施,並不得超時訓練,甲方請假不得超過 三小時,甲方凡研習期間缺課、未達評分標準者,不核發研習證明,有關教育訓練時 間及請假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間:依訓練課程表規定。 二、請假: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 伍、 訓練期間保險 於教育訓練期間,乙方應按「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6 條之規定 辦理保險相關事宜,乙方未履行本項義務致使甲方所生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陸、 退費相關規定 己完成報名手續,因故當天不克參加者恕不退費,開訓前 7 天取消報名恕不退費,開 訓前 14 天可退已繳費用費 50%,開訓前 21 天取消報名可 100%退費。
柒、 終止條件 甲方在受訓期間必須遵守乙方之規定及服從指導與監督,並愛惜乙方之財物與商譽, 如有違反者,乙方得告知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 捌、 結業證明 訓練結束後甲方經乙方檢定成績及格者,乙方應發給結業證明。 玖、 權利義務事項 一、甲乙雙方訓練期間之權利關係,悉依本契約及訓練計畫約定辦理。本契約如有疑 義或未規定事項,以有利於甲方之解釋及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甲方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訓練單位所屬主管之機關進行 協處。 壹拾、 附則 一、乙方應遵守「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有關之規定。 二、乙方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不能繼續訓練課程,得申請教育訓練課程 展延亦或將負責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機構,同時協調相關事宜,不負責任何財務 賠償。 三、如因本契約發生爭執,經協處不成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OO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契約經雙方合意得修正之,但增、刪、修改之方法應以書面經雙方簽章為之。 五、本契約內容若因法令修改、政府政策改變致有修改之必要時,雙方應配合修改。 六、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七、本契約自訓練開始起生效力。 立契約人: 甲方(本人) 法定代理人 (※甲方如未滿 20 歲,需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電話: 乙方 單位名稱: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代表人:張鐵瀚 地址:宜蘭縣頭城鎮濱海路一段 223 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0697724 電話:03-9773834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載飛員訓練簡章
一、宗 旨:為因應無動力飛行運動日漸蓬勃發展之需求,落實體育專業人員資格
認證制度,藉以提升專業知識及技能,推廣運動品質。
二、依 據:教育部體育署頒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實施。
三、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五、訓練類別: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載飛員新訓
六、報名資格:
1.具備國內、外無動力飛行相關協會 P5 等級飛行證(或同等級越野飛行證)。
須由訓練機構負責人及指導員簽名推薦。
2.須年滿 20 歲,並符合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七、辦理日期、地點:
學科日期:109 年 5 月 29~31 日
學科地點: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二段 600 號
術科日期:109 年 5 月 29 日 ~ 9 月 5 日止
術科地點:內陸型-北宜 61K 飛行場 海風型-外澳飛行傘基地
訓練項目及時數:學科 18 小時 術科雙人載飛 30 次 (請詳閱附件一課程表)
八、報名方式: 1.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5 月 20 日止。 2.開課名額限制:滿 4 人以上開課。(本會保有異動權利) 3.訓練費用:新台幣 15000 元。 包含:講師費、教室場地費、講義行政費、誤餐費、公共意外險等。
不包含:30 趟次指導費、起飛降落場地接駁費、載飛員傘具、乘客套袋、個人訓
練期間保險、 個人交通食宿費。
4.繳費方式:一律於【 i 運動資訊平台】線上註冊報名後於線上繳費。
i 運動資訊平台 ( 網址 https://isports.sa.gov.tw/Index.aspx )
5 報名應繳驗文件: A、以電子檔上傳至【 i 運動資訊平台 】 (1) 國內、外無動力飛行相關協會 P5 等級飛行證影本(格式 PDF)。 (2) 本國之身分證正反影本或外籍人士之護照影本(格式 PDF)。
(3) 證件用兩吋大頭照 (格式 JPGE)。
(4) 體檢表:報名前三個月內由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證明(格式 PDF)。 B、E-mail 繳交:個人健康諮詢表 (附件二) 開課前 mail 至 topswim@seed.net.tw。 C、開課當日: (1) 查驗 P5 等級飛行證正本及身分證(或外籍人士之護照)正本 (2) 本人簽具訓練契約書 (附件三) 6. 報名資料經審查系統會自動發信通知,需再登入【i 運動資訊平台】查閱是否完 成報名或需補件,務必確認報名完成。 7.研習期間學科不得請假,術科遇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否則將以退訓。
8.完成報名手續因故不克參加者,開訓前 7 天取消報名恕不退費,開訓前 14 天可退
已繳費用費 50%,開訓前 21 天可 100%退費。
9.報名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造假不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應試資格,已完成授證
者註銷其證照,並將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置。
九、其他規定注意事項:
1.依教育部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報名即視同願意遵照報名簡章規定,請詳加閱讀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3.報名参訓人員、自理往返交通與食宿。
4.若遇颱風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為考量受訓人之安全,本單位將主動與受訓人
聯繫,說明取消、延期或後續處理(例如退費)等相關事宜。
5.研習期間遇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超過者以退訓論。
6.本活動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五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三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總保額:六千四百萬元。
7. 各參與人員依需要額外自行加投保人身保險。
8.本會保有變更研習地點、課程內容、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力,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
以本會網站公告(網站 http://www.thp.org.tw/node/34)為準,不另行通知
9.洽詢專線:( 03 ) 9773834 、 0913-333987 或 email 至 topswim@seed.net.tw
附件一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載飛員訓練日程表
日期 時間 時數 課程內容 上課地點
09:30 30 分 報到
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 二段 600 號
5 月 29 日 10:00~12:00 2 小時 雙人飛行注意事項
星期五 13:00~15:00 2 小時 雙人飛行注意事項
15:00~17:00 2 小時 裝備之選擇
5 月 30 日
08:00~10:00 2 小時 飛行氣象
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 二段 600 號
星期六 10:00~12:00 2 小時 飛行儀器操作
13:00~17:00 4 小時 裝備及副傘使用保養
5 月 31 日
08:00~10:00 2 小時 航空及相關法規
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 二段 600 號
星期日 10:00~12:00 2 小時 性別平等教育
2020 年 5 月 29 日 ~ 2020 年 9 月 5 日 止
30 趟次 雙人載飛
內陸型-宜蘭北宜公路 61K
海風型-宜蘭頭城外澳 飛行傘基地
報到手續: (1) 查驗 P5 等級飛行證正本及身分證 (或外籍人士之護照)正本。 (2) 本人簽具訓練契約書 ( 報名現場提供 )。 注意事項: (1) 術科雙人載飛,需內陸型及海風型場地各 10 次以上,合計達 30 次。 (2) 研習期間學科不得請假,術科遇特殊情況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否則將以退訓。 (3) 依需要自行加投保人身保險。 (4) 本會依實際情況保有更動研習地點或課程內容之權力。
附件二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無動力飛行運動訓練載飛員 健康諮訽表
姓 名 生日
身 高 公分 體 重 公斤 血 型 型
緊急 聯絡人
關 係
緊急聯絡人 電話
過敏原
(例如:藥物、食物…等)
最近三年 是否患有 以下疾病 或症狀
□冠狀動脈心臟病 □高血壓 □心臟衰竭 □心律不整 □慢性肺病 □氣喘 □貧血 □癲癇 □腦中風 □腦瘤 □暈眩 □腎臟病 □糖尿病 □甲狀腺疾病 □肝硬化 □胃或十二指腸潰瘍 □懷孕 □下肢肌腱或韌帶損傷 □癌症 □免疫性疾病 □紅斑性狼瘡 □關結炎 □視力障礙 □其他 □無
最近三年曾經接受過 的(重大)手術名稱
□無 □有,手術名稱:
學員簽名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1.健康諮詢表內容因涉及個人隱私,本機構將依個資法相關規定妥善保管。 2.開課 7 天前 mail 至 topswim@seed.net.tw。
附件三 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訓練契約
立契約書人:甲方 (本人),民國 年 月 日 乙方 甲方參加乙方辦理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訓練課程,為明定甲、乙雙方建立教育訓練 事宜,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規定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 遵守。 壹、 契約期間 一、教育訓練期間自 109 年 5 月 29 日至 109 年 9 月 5 日止。 二、契約存續期間,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應於擬終止之日七日前預告他方。 三、乙方得於訓練期間期滿,完成訓練課程,參訓期間不得超過本次訓練期程(除重大 意外發生)。 貳、 訓練項目及相關教學 一、甲方於乙方教育訓練期間,乙方應教導甲方(□載飛員、□指導員)方面其所應具 備之技能訓練,並在契約期間內輔導其參加該職能之技能考試。 二、乙方應規劃給予甲方相關訓練教學,教學內容、時數及場地由乙方訂定: 教學內容 時數 上課地點 □載飛員 18 宜蘭縣頭城鎮 □指導員 116 宜蘭縣頭城鎮 參、 訓練地點 學科: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二段 600 號 術科:內陸型-宜蘭北宜公路 61K 起飛場 海風型-宜蘭頭城外澳飛行傘基地 肆、 訓練時間 乙方對甲方之教育訓練,應依安排之時間實施,並不得超時訓練,甲方請假不得超過 三小時,甲方凡研習期間缺課、未達評分標準者,不核發研習證明,有關教育訓練時 間及請假等事項規定如下: 一、訓練時間:依訓練課程表規定。 二、請假:請假不得超過三小時 伍、 訓練期間保險 於教育訓練期間,乙方應按「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6 條之規定 辦理保險相關事宜,乙方未履行本項義務致使甲方所生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陸、 退費相關規定 己完成報名手續,因故當天不克參加者恕不退費,開訓前 7 天取消報名恕不退費,開 訓前 14 天可退已繳費用費 50%,開訓前 21 天取消報名可 100%退費。
柒、 終止條件 甲方在受訓期間必須遵守乙方之規定及服從指導與監督,並愛惜乙方之財物與商譽, 如有違反者,乙方得告知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 捌、 結業證明 訓練結束後甲方經乙方檢定成績及格者,乙方應發給結業證明。 玖、 權利義務事項 一、甲乙雙方訓練期間之權利關係,悉依本契約及訓練計畫約定辦理。本契約如有疑 義或未規定事項,以有利於甲方之解釋及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甲方雙方就訓練相關權利義務事項發生爭議時,由訓練單位所屬主管之機關進行 協處。 壹拾、 附則 一、乙方應遵守「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有關之規定。 二、乙方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不能繼續訓練課程,得申請教育訓練課程 展延亦或將負責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機構,同時協調相關事宜,不負責任何財務 賠償。 三、如因本契約發生爭執,經協處不成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OO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四、本契約經雙方合意得修正之,但增、刪、修改之方法應以書面經雙方簽章為之。 五、本契約內容若因法令修改、政府政策改變致有修改之必要時,雙方應配合修改。 六、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七、本契約自訓練開始起生效力。 立契約人: 甲方(本人) 法定代理人 (※甲方如未滿 20 歲,需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電話: 乙方 單位名稱: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 代表人:張鐵瀚 地址:宜蘭縣頭城鎮濱海路一段 223 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10697724 電話:03-9773834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